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4〕61号)和农业部等六部门《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托管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》(农经发〔2015〕2号)有关精神要求,我部组织制定了《农村土地(耕地)托管合同(家庭托管方式)》示范文本,供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托管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,依相关政策需重新签订、补签或完善托管合同时使用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本地区实际,参照执行。
农业部办公厅
2015年6月19日
点击下载
编 码:
农村土地(耕地)托管合同
委托方住址: 县(市、区、旗) 乡(镇、街道) 村
组
户主(委托方):
托管方:
托管方地址: 县(市、区、旗) 乡(镇、街道) 村
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托管经营为基础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,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托管经营权,维护托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托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土地托管方案,订立本合同。
一、托管土地情况:
地 块名 称 | 地 块 编 码 | 坐 落 | 面 积(亩) | 质 量 等 级 | 备注 | |||
东至 | 西至 | 南至 | 北至 | |||||
面 积总 计 | -- | -- | -- | -- | -- | -- | -- |
二、托管期限: 年:
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。
三、托管土地的用途:农业生产
四、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:
(一)委托方的权利:
监督托管方依照托管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;
制止托管方损害托管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;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(二)委托方的义务:
1.维护托管方的土地托管经营权,不得非法变更、解除托管合同;
2.尊重托管方的生产管理自主权,不得干涉托管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管理活动;
3.执行县、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;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五、托管方的权利与义务:
(一)托管方的权利:
1.依法享有托管地生产管理和土地托管经营权流转的权利;
2.
3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(二)托管方的义务:
1.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,不得用于非农建设;
2.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,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;
3.
4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六、违约责任:
1.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。
2.托管方给托管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,发包方有权制止,并有权要求托管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。
3.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,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,不构成违约。
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。
七、其他事项:
1.托管合同生效后,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,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。
2.托管期内,托管方交回托管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,托管方有权获得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托管地上投入的补偿。
3.托管方通过互换、转让方式流转托管地的,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托管合同,本托管合同依法终止。
4.因土地托管经营发生纠纷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商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途径解决。
5.本合同未尽事宜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,法律、法规未做规定的,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八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,原签订的家庭托管合同一律解除。
九、本合同一式四份,发包方、托管方各执一份,乡(镇、街道)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托管管理部门、县(市、区、旗)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托管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。
委托方(章):
户主(签章): 托管方代表(签章):
联系电话: 联系电话:
身份证号: 身份证号:
签订日期: 年 月 日
点击下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