粮食银行是指储户(主要是农民)将暂时闲置的粮食存放于粮食经营企业,储粮户拥有粮食的所有权,经营企业拥有代储期内的使用权的一项农民和企业的合作业务。粮食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加工、贸易等经营行为盘活粮食资源,在粮食的流动和周转中获得粮食的增值效益,这部分效益即为“粮食银行”的利润和储户的利息。也就是把粮食这一特殊商品与现代银行的经营管理方式结合起来,以千家万户的储粮为基础,以粮食企业为载体,把农民利益与企业利益、生产者与经营者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实体。粮食银行的本质是农业生产与发展的制度创新。
粮食银行服务模式创造多赢机会,可以使国家受益,使农民受益,使企业受益。
为耕者谋利、为食者造福!取之于民、用之于民、远离非法集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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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 家 粮 食 局 文 件
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稳妥推进“粮食银行”健康发展的意见
各省、自治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,中国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、中粮集团有限公司:
“粮食银行”是粮食企业借鉴银行经营模式,利用自身仓储经营条件,代农户存储粮食,在通过契约方式保障农户粮食所有权的同时,将粮食经营权以“定期”或“活期”的形式让渡给企业,农民可按约定提取粮食(或成品粮)或折现的新型粮食流通业态。近年来,各地不断探索发展“粮食银行”,为搞活企业经营、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但是,“粮食银行”在运营实践中还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、运作模式不成熟、监管不到位等问题。为全面贯彻落实“以我为主、立足国内、确保产能、适度进口、科技支撑”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,深化粮食流通机制改革,创新粮食购销经营模式,积极稳妥的推进“粮食银行”健康发展,更好的发挥其服务“三农”、促进粮食流通的作用,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。
一、把发展“粮食银行”作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
(一)发挥“粮食银行”促进种粮农民增收的积极作用。“粮食银行”增强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,给予农民更多的售粮自主权和选择权,有利于缓解农民卖粮难。发展“粮食银行”要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,在生产技术、运输、销售环节为农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,通过规模化集约储粮促进粮食节约减损,积极发挥方便农民、促农增收的重要作用。
(二)发挥“粮食银行”在创新粮食经营模式中的引导作用。
“粮食银行”创新粮食所有权与经营分离的购销模式,减少了企业融资依赖,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。要进一步发挥“粮食银行”对经营模式创新的引导作用,积极探索“粮权质押贷款”等新型金融支农方式,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“粮食银行”经营,拓宽企业融资渠道。
(三)发展“粮食银行”要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。
发展“粮食银行”有利于盘活粮食企业现有资源,搞活企业经营。在推进以“一县一企、一企多点”为主要模式的基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,要积极推行“粮食银行”经营模式,转换企业经营机制,延伸产业链条,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。
(四)发展“粮食银行”要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相结合。
要充分发挥“粮食银行”的专业化、规模化经营组织能力及仓储设施、技术等优势,加强“粮食银行”与粮食专业合作社、种粮大户、家庭农场、粮食经纪人的合作,鼓励“粮食银行”参与组织生产、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经营活动,向粮食生产者提供产前、产中、产后服务,提高粮食生产经营的组织化、产业化和社会分化程度,更好的对接市场,探索出一条粮食企业依托“粮食银行”创新经营做大做强的新路径。
二、重视风险防控,规范“粮食银行”发展
发展“粮食银行”,应当坚持“粮权不变、存取自由、便利农民、保值增值、政府支持、市场运作、因地制宜”的基本原则。
坚持粮权不变、存取自由,切实保护农民利益。
“粮食银行”要尊重农民的自主权,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农民粮权或拒绝农民兑现、提粮的要求。要严格规范合同管理,在“自愿、平等、诚实、守信”的基础上,与存粮农户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存储粮食的品质、数量、价格、买卖条件、结算方式、费用承担、损失负担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,以及双方的权利、义务和风险等重要条款。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,企业不得违反约定损害存粮农民正当利益。
确立企业经营主体地位,坚持市场化运作。
企业是开展“粮食银行”经营的主体,要依照目标价格改革导向,坚持市场化运作,自主选择开展“粮食银行”业务,避免行政干预。要转变企业依赖政策性粮食业务、“收原粮、卖原粮”等传统经营模式,通过灵活运作使“粮食银行”逐渐成为农户粮食存储、销售、增值的重要市场化渠道。
企业风险自担,加强风险防控。
坚持以企业风险自担为基本原则,增强企业自身风险防范意识。要根据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。探索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,建立“粮食银行”存粮保险制度。从“粮食银行”经营利润,留存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,专户管理,滚动使用。
(四)规范市场准入,强化制度建设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税、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,结合当地实际,加强对辖区内粮食企业开展“粮食银行”业务的条件审核,从粮食收购资格、注册资本、资金筹集、仓储能力、从业人员、经营业绩、担保能力等方面规定设立“粮食银行”的指导标准,并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。“粮食银行”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流通管理相关要求,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粮食检验入库、库存监管、企业内控、会计核算、经营台账、统计报送等各项规章制度,提高制度约束力。
(五)加强经营管理,拓展经营空间。“粮食银行”要重点做好代农储粮和品种兑换,拓展生产生活资料销售等业务,加强“粮食银行卡”的管理和应用,方便农民生活。存粮农民在“粮食银行”自办的成品粮油、农资、日用消费品销售门店或关联流通企业,可进行“粮食银行卡”刷卡消费,但不能用于透支消费。对销售的所有商品特别是粮油制品和农药、化肥等农资商品,要确保质量,切实保护农民权益。“粮食银行”可依托粮食批发市场、电子交易平台及自身销售渠道,搞好粮食产销对接,积极向上游和下游产业链延伸,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。要积极改进服务方式,购置必要的运输车辆和烘干设备搞好为农服务,特别是方便居住偏远的农户存储运输粮食、拓展服务范围,开展扶持农户创业、扶贫济困等服务。
(六)应用现代技术手段,加强信息化建设。要重视并加强“粮食银行”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建设,提升信息化水平。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促进各营业网点之间联网互通,实现通存通兑、动态监控、信息采集和发布等功能,为“粮食银行”平稳、高效、安全运行创造条件,逐步实现“粮食银行”信息资源共享,提高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实效性。利用“粮食银行”监测网络,搞好粮情检测预警,服务粮食宏观调控。
加强对“粮食银行”的指导和监管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“粮食银行”发展的组织领导,把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“粮食银行”发展列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。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,积极争取财税、金融等相关部门支持,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文件,保证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。
(二)坚持稳妥推进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近些年推广“粮食银行”的经验和做法,使之不断完善和规范,对于目前“粮食银行”尚待起步推进的地方,要因地制宜,在充分准备和论证的基础上,积极稳妥的开展试点,坚持边试点、边探索、边实践、边完善,确保“粮食银行”平稳健康发展。
(三)健全工作机制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健全“粮食银行”发展的各项工作机制,加强跟踪调查,及时研究解决“粮食银行”发展中的问题,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。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积极稳妥推进“粮食银行”健康发展的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,并报我局备案。
(四)抓好监督检查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,建立监督检查档案信息,认真查处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制度、损害存粮农户利益等行为,发现问题,立即整改,督促企业严控经营风险,避免因“粮食银行”经营不善引发纠纷。严厉打击以“粮食银行”名义骗取农民粮食、非法集资等坑农害农行为。